说说就业 | 什么是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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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同学们在就职的时候
都离不开签署劳动合同
这就可能涉及到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通过定义可以看到
竞业限制的实施
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
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
与劳动者就业权利
劳动合同法
对竞业限制作了必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未事先约定经济补偿情形下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 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公务人员我国也有相似规定
“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不能对外兼职、如果对外工作需要受到批准、对外工作不能赚钱、不能在企业等营利组织担任职务……
离职禁止:
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营利组织任职……
离职禁止的时间限制:担任领导职务的3年,领导职务之外的2年
黄女士与一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供职,否则,必须向公司支付6万元违约金。黄女士离职后2个月,即2021年9月3日一家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向她伸出了“橄榄枝”。黄女士虽有心入职,但又怕被公司追责。
黄女士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平时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其离职后还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或支付违约金吗?
黄女士无需遵守公司的竞业限制及违约金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中,黄女士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接触不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因此,公司与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无效,其无需受到该约定的约束。
由此
我们知道
有些竞业限制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同学们签订劳动合同时
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哦
今天的说说就业就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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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融·知行合一
图文:杜格格、网络
编辑:杜格格
审核:戎晨、顾泽楠